政采招标代理中,财政部门才不管你这些
一、有条件不管你是否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那就是,如果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程序完成,采购人和中标人原则上必须签订并执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但如果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双方可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但需妥善保留相关资料备查,并将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不管你,不用财政部门同意。
二、中标者拒绝和采购人签订合同
招标采购活动完成后,中标者或者成交供应商违约,不予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财政部门不管。
三、其他合同条款不变,追加采购不超过10%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但可以有条件签订追加采购补充协议。必须是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或工程的,其他条款不便,补充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财政部门不管。
四、供应商不变更合同核心内容
招标采购程序完成,原则上采购人和供应商要切实履行合同,不得以各种理由要求变更合同内容。如果供应商非要中止,就属于违约行为。第一,采购人要将供应商情况上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对供应商予以处理。其次要进行重新招标。如果,不变更核心内容,财政部门不管。
五、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采购招标活动完成,但因为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采购人可以对采购项目予以废标,并通知所有投标人,地方预算单位项目,必须咨询当地财政部门。中央预算单位项目无需再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财政部门不管。
六、采购合同签订,其他投标人质疑期质疑成立
一般情况下,投标人对以下情况可以质疑:1、因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违法违规使投标人权益受到损害;2、因招标过程(含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违法违规使投标人权益受到损害;3、因评标结果(工程建设项目)或者中标结果(政府采购项目)违法违规使投标人权益受到损害。政府采购中标公告公示后,如果采购人和供应商在质疑期签订了合同,期间有其他投标人质疑中标结果成立。但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若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质疑有效,但不影响合同执行。如果给质疑者造成损失,那责任人要进行赔偿,财政部门要进行责任追究。但不管合同签订和执行。